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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嫖宿幼女罪”VS“强奸罪”  谁是性犯罪的“免死金牌”

2015-07-17 张明敏 公益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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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童被性侵的事件屡见不鲜,频现报端。可悲的是,社会极大的关注度丝毫未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。 一种广泛的说法是:现存法律判罚的宽松尺度,在一定程度上将此类犯罪予以纵容。有专家直接指出:"到了规范用法的时候。"

 

2015年7月间,宁夏灵武市秀水梁村12名幼女在本村幼儿园被黄姓教师性侵,其中11人为留守儿童。

  

这是最近一条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女童新闻。

  

如果将时间往前拨弄一点儿。

  

2014年4月间,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吉场镇南丰小学10余名女学生遭本校黎姓教师性侵,这条新闻当然也只是性侵女童的"沧海一粟"。



根据2013年,全国妇联发布研究报告显示,全国有6100万留守儿童,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2%。而2014年数据显示,有49.2%的留守儿童在过去一年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。

  

2015"两会"期间,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"女童保护"项目发布《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》显示,2014年,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1.38起。其中,受害人群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。

  

屡屡曝光的儿童性侵事件,刺激公众,挑衅社会伦理。

  

但事发后,受害者却艰难维权,但施暴者有可能"轻松"受惩。

  

这里,小编先给你普及两个刑法词汇"嫖宿幼女罪""强奸罪"。

  

为啥要说这个?接下来,你就会看到,侵害实施的行为人两种罪名的违法成本高低。


啥叫嫖宿幼女罪?


《刑法》第360条第2款规定,犯罪主体为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称为"嫖宿幼女罪"。

  

1997年前"嫖宿幼女罪"融入与《刑法》强奸罪之中,但1997年后,《刑法》修订,嫖宿幼女罪成单独刑法罪名,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。

  

啥叫强奸罪?


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,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称为"强奸罪"。

  

量刑区别

嫖宿幼女罪:法定刑为5~15年有期徒刑,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,罪犯主体需年满16周岁

  

强奸罪:最高刑为死刑,14周岁以上的人也可以构成犯罪。

  

有木有发现不一样,"强奸罪"比"嫖宿幼女罪"在用刑上明显偏重,这使得敢于以身试法者,违法成本将更高,所以女童保护者建议取消"嫖宿幼女罪"并入"强奸罪"。

  

现在这种呼声越来越高涨~~~因为关注女童保护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。

  

律师解法理:

目前,刑法条文中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同时存在,类似的案件是否以强奸罪起诉与判决,主要在检察院与法官的自由裁量之间。

  

著名律师王振宇认为,刑法已经规定"与幼女发生性关系,构成强奸罪",显然"嫖宿幼女罪"与之相冲突。嫖宿幼女罪等于承认幼女可以作为卖淫者存在,与保护幼女、基本的人权观念相违背。

  

就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,判定"强奸"与"嫖宿"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当事妇女的本人意志,或该妇女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。

  

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、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女而言,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,这个罪名不科学,幼女本身的认知有限,实际上这种行为应该跟强奸一样。


全世界女童保护者联合起来~~~

  

2012年3月,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"嫖宿幼女罪"独立不利于对未成年人保护,呼吁废除"嫖宿幼女罪"。

  

2010年、2013年、2014年"两会"期间,代表孙晓梅三次建议取消"嫖宿幼女罪"。

  

2014年6月26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(九)(草案)。

  

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取消"嫖宿幼女罪",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。

  

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等人也建议,应"废除嫖宿幼女罪,并入强奸罪"。

  

光联合起来还不行,还得行动起来。为此,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给你这个机会。

  

7月6日至8月5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(九)(草案)(二次审议稿),向社会征求意见。而此前外界呼吁颇多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,因有不同意见,并未被二审稿采纳。

    

不过,要有了你的参与"三审"被采纳就有机会喽!


ps:点击文章末尾的"阅读原文"可以查看"操作指南 | 嫖宿幼女罪存废 你的意见很重要"一文

  

全国首例"嫖宿幼女案"定罪"强奸罪"

小编知道,呼声代表着民意,民意虽不能影响法院判决,但量刑时可以作为参考。

  

而全国首例嫖宿幼女案以"强奸罪"定罪就在四川邛崃开了先例。

  

2014年,四川邛崃检察院对嫖宿幼女案,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,引发全国关注。

  

2013年四川邛崃市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,尽管双方发生金钱往来,但四川邛崃市法院经过一年的审理,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,并从重处理,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。

  

四川邛崃市法院的判决恰好呼应了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,也与司法界、学术界长期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一致。


作者:张明敏


《公益时报》

来源| 公益时报

责任编辑| 于俊如

微信编辑| 吴丽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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